1984年10月初我到日本京都大学留学,不久就在校园附近百万遍知恩寺举行的秋季旧书大集市上以非常便宜的价格购得一套小学馆在1970年代前期出版的《日本的历史》(计32卷)。虽然其中有些内容略显过时,但对一个并不专治史学的外国人而言还是够用的。二十四年后回国之际,因为需要托运的专业书籍太多,就把那套通史全部扔掉了。现在,讲谈社在二十一世纪初出版的《日本的历史》(计26卷)中文版萃取10卷翻译印行,或多或少弥补了我手边缺乏日本史书的遗憾。
透过表面的现象观察潜在的动机和逻辑关系,把时间序列与空间结构结合起来进行社会的立体化分析,我以为是“讲谈社·日本的历史”系列的显著特色。这套书各卷均为相关断代史领域一流专家的个人专著,对史实的描述更具有连贯性、整合性,并且时有史论的阐发以及贯穿其中的批判理性显得灵光乍现。出于个人的兴趣,在阅读这套书时我特别关注三个问题:在中华帝国主导的东亚册封外交和华夷秩序之外,日本为什么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小型朝贡体制?通过“大化改新”曾经建立起来的律令制官僚国家,究竟怎样才蜕变为封建制领主社会,以致“明治维新”又版籍奉还、废藩置县作为现代化的首要目标?日本固有的法律和审判有哪些特征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在这里结合上述问题意识简单谈一点感想。
一、二元外交和“小中华秩序”的条件
《汉书》等史料以及1784年在日本出土的“汉委奴国王”金印都证明,倭王权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交往源远流长,至少邪马台国的女王卑弥呼和倭五王是正式接受了中国皇帝册封的。本来东瀛列岛四周环海,存在天然的安全屏障,让大陆帝国产生鞭长莫及之感,那为什么倭王权还要主动拜结藩属关系呢?曾经任职宫内厅的熊谷公男教授在记述古坟时代和飞鸟时代的第2卷《从大王到天皇》中给出的理由是:(1)借助中华帝国的权威来加强倭王权的地位,维系内部的君臣关系;(2)吸纳大陆的先进文化、技术、制度以及物质,尤其是通过垄断这类资源的分配来掌控列岛各地的首领。然而当倭王权已经巩固时,第一种理由就无足轻重了。当倭国可以通过与朝鲜半岛之间的交通线获得必要的资源时,第二种理由也会大幅度减弱。于是乎,倭王权渐次产生了脱离对华朝贡体制的意志,而使意志转化为行动的关键在朝鲜半岛的局势。
古代朝鲜的各国面对中华帝国极其强大的压力,始终处于战战兢兢的状态,也很容易出现合纵连横的战乱,并且一旦有事就不得不向倭国求援。因为自然形成的“海上万里长城”,只要朝鲜半岛具有对华的某种独立自主性,大和民族就可以高枕无忧,所以倭国势必介入半岛事务,抓住朝鲜各小国的软肋逼迫其从属、朝贡于自己,并用武力支援来交换产自大陆的文化、技术以及物质资源。本来朝鲜各国大多已经是中国的藩属国,为了敷衍倭国不得不展开“二元外交”——同时承认对中国皇帝和倭王权的朝贡。在条件不成熟时,倭国自身也要推行复杂的二元外交,玩弄规范的语言游戏——表面承认中国为宗主,但背地里却自称宗主。用坂上康俊教授的表述,“在面对大唐和在面对国内、新罗、渤海时使用两副不同的面孔”。但是,一旦条件成熟,倭国就会拉起自我中心的“小中华圈”,力争独立于中国在东亚建立的华夷秩序之外。
为了形成和维持上述机制,倭王权的首要任务当然是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以便对内统一东瀛列岛,对外挺进朝鲜半岛。正像下向井龙彦教授所分析的那样,到公元8世纪,律令制下的日本按照“一户一兵”的方式进行征兵,已经可结集起20余万人的军队。考虑到当时总人口只有600-700万,这的确是令人震惊的武装规模。实际上,日本建立编户制、班田制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庞大的军团,奉天皇为最高军事指挥。由于本国防卫几乎不太需要用力,如此畸形发展的士兵队伍必然带有侵略性,始终以新罗和中国为假想敌。当然,强大的武装力量也使日本进一步加强了独自建构朝贡-册封体制的底气。虽然后来律令国家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而有裁军之举,但旋即武士阶层登上历史舞台,进而走向武家政权。可以说,日本军国主义的历史根源就在这里。
史料证明,倭本位的“小中华圈”从公元405年倭王支持百济的人质腆支继承王位起开始形成。起先的意图仅仅是为了与半岛北部比较强盛的高句丽对抗,并且希望从中国皇帝的册封中取得与高句丽同等的地位。倭王为了促使中国统治者赐予“都督诸军事”称号,举出包括金官国、加罗的北大加耶地区、秦韩、慕韩等在内的任那以及百济、新罗为倭国藩属作为依据,实际上是想让中国承认他拥有对高句丽领域之外的朝鲜半岛的军政统辖权。由于百济、新罗均为独立国家,百济还得到中国册封,所以当时的中国王朝统治者拒绝了倭王的诉求。为此,倭王决定脱离中国的册封体制并开始使用“治天下大王”称号和“日本”国名,到7世纪更采用“天皇”称号,旨在树立万世一系统治天下的具象化终极权威,并且全然不受中国式天命论和德治思想的约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建立的“小中华圈”里,任那这个朝鲜半岛上的伽耶诸国作为藩属的典型或者象征性符号始终具有的重要的意义。即便在任那被其他国家消灭之后,日本也长期打着“复兴任那”的旗帜不断向周边小国施加影响并牟利,甚至迫使已经成为藩属的新罗派遣官吏充当任那使臣、另外再以任那的名义追加一份贡品(任那之调)。后来,又以列岛内部的异族虾夷、隼人等来代替外部的任那作为朝贡国,反复上演册封与藩属关系的活剧,以向本国臣民作君临天下之秀。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说,古代日本也属于一种以武力进攻和武力支援为手段来推行朝贡贸易的“剧场国家”,任那则或明或暗在其中扮演作为一个“托儿”的角色。时至今天,东亚又开始风云变幻了,那个任那还会在什么地方借尸还魂吗?
二、律令国家蜕变成封建社会的原因
从“讲谈社·日本的历史”丛书可以看到,公元5世纪的倭王权具有联合政权的性质。以倭王室为中心,与葛城、和珥等大和豪族以及筑紫、吉备、出云、纪、上毛野等实力派地方豪族结成联盟进行统治。地方豪族为倭王室效力,作为回报可以获得经由朝鲜半岛引进的大陆先进文化、技术以及产物,特别是当时极为重要的铁资源。在这里,互惠构成秩序的黄金律,礼尚往来的酬报关系维系着政权的稳定。与这种联合政权的属性相关,倭王的即位仪式与后来的天皇即位仪式不同,需要经过群臣推举新王的程序。这意味着大王不能仅凭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继任者;这也意味着如果倭王没有获得群臣的推戴,其正统性就会受到质疑;这还意味着在即位仪式上大王与群臣必须互相承认,宛如重新缔结联盟的契约。
到了公元6世纪上半叶,倭王权以镇压地方豪族的叛乱为契机开始推行集权化,借助氏姓制、国造制、部民制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当然,对朝鲜半岛用兵也成为加强倭王权力的一种重要的驱动装置。在7世纪上半叶,围绕推古天皇的王位继承爆发激烈的持续争论,群臣不得不从先王遗诏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线索和根据,这意味着前任大王的意志开始变得更加重要。就在这样的背景下,统治者逐渐倾向于采取禅让的方式转交王位,在事实上绕开了群臣推戴环节。于是,前任大王对王位继承终于获得决定性影响力,并且确立起倭王的主体精神。正如坂上康俊教授所说,“太上天皇是为了让皇位继承更加顺利才存在的,……这是日本独自设计出来的制度。然而,倘若皇太子制度本身很稳定,那么太上天皇制度也就画蛇添足了”。以前任的大王或天皇让位来决定继任者的方式,实际上也为后来的“院政”以及权力二重结构留下了一道意味深长的伏笔。
随着倭王主体性的增强,在天皇与群臣之间毫不避讳的互惠性关系的基础上,开始建构一种等级化组织。在推古天皇治下的公元603年,倭王权参照儒家礼仪和朝鲜半岛的官僚机构订立了冠位十二阶制度,确定上下有序的身份关系。由圣德太子主导,还颁布了《十七条宪法》作为官员的行为规范,揉合儒家和佛教的道德观形成价值判断的标准。到646年,孝德天皇下达“大化改新”之诏,通过“废部”“定姓”等方式推行编户齐民的举措,建立起一元化的军国主义统治体制,同时也建立起能够对朝鲜半岛的形势变化进行快速反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历史学家把这个改新之诏作为律令制国家在日本的起点。673年大海人皇子即位,正式冠以“天皇”称号,即天武天皇,俨然成为日本第一个厉行中央集权、政教合一统治的卡利斯玛式领袖。
既然日本以中国为模范已经建立起强有力的律令制官僚国家,为什么到9世纪又蜕变成封建社会,化等级结构为互惠关系呢?根据我阅读日本历史的体会,不妨总结如下三条主要原因。首先是阶层固化问题。在中国,等级化的官僚国家存在两个去等级化的重要变量。一个与天命观和德治论直接联系,可以按照对王朝的贡献而重新划分等级。另一个是通过科举考试形成了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产生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的上升指向。但是,日本的皇统观以万世一系为目标,严防异姓革命的动机,所以根本就没有按照对王朝的贡献程度来划分等级的想法。另外,没有引进科举制度,导致社会的阶层完全固化,没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在这样的状况下,天皇只能依赖与贵族和地方豪族之间已经形成的互惠与同盟关系,并据此不断重构国家秩序。其结果就是外戚做大并登上政治舞台的中心。在整个9世纪,外戚的身影甚至还堂而皇之出现在列祖列宗之列接受天皇的祭拜。到这个世纪的后半叶,政治主导权实际上已经从天皇手里转到作为外戚的贵族手里,形成摄政(天皇年幼时主持政事的太政大臣)、关白(天皇亲政后,凡事先行过问的太政大臣)支配的格局,这就是所谓“摄关政治”。
其次是11世纪“院政”问题。旨在确保皇位顺利继承的禅让和太上天皇制度,结果却导致上皇的“院”代替天皇来裁定国家大事,造成权力的二元结构,为应对复杂局面留下了充分的暧昧和弹性空间,便于进行制度的灵活操作。在这里,“院”作为最高权力者,因为掌握皇位继承的人事大权,所以掌握的国务的最终裁决权。“院”的权力是非正式的,从而更需要宠臣集团的支撑,更有赖于互惠关系。因而“院”在行使权力时往往需要与摄关反复协商,召集公卿议定,把政治冲突消解于无形。总之,“院政”助长了非正式主义和政治协商。在权力的二元结构之下,正式的官僚机构必须仰仗“院宣”而不是法规和诏书,必须唯太上皇之命是从,于是逐步丧失对值守的责任感。与此同时,贵族社会也因暗盘交易而变得日益腐败。为了克服这类问题,“院”又不得不反过来变得更加专制和强势,不得不掌握最高军事指挥权,并在频繁发生的权力斗争中不得不借重武士的能量,终于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
再者是财政权宜之计问题。日本的官制虽然颇为精简,但维护官僚机构所耗费的经费开支依然十分庞大,超出以农耕为根基的国家经济负担能力。为了解决入不敷出的难题,日本统治者采取的权宜之计有两项。一是从地方财源中进行拨款以填堵人力费的缺口,这样难免会产生地方依赖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偏向。二是让各个官厅分别实现财政独立、自负盈亏,这样就可以削减下级官员的薪俸开支,但却势必助长部门本位主义和权力寻租现象。这种官僚机构的特色在现代日本仍然依稀可见,表现为京都大学法学院村松岐夫教授提出模式:“对最小资源进行最大限度动员”的行政效率、政府部门之间的联邦化财政关系以及科层制非正式主义的弹性制度安排。
三、传统执法及其在法律意识中的连锁反应
官僚机构需要法规来运作,故称律令国家。从681年开始编纂、在689年生效的《飞鸟净御原令》是日本第一部法令。仿照中国唐朝的《永徽律》在70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以及在此基础上修改而成的757年《养老律令》先后构成基本法典。一直到八世纪后期,日本的执法和司法机构都会就具体法律问题向唐朝专家的求教,并留有大量的问答记录。但是,从9世纪起,日本法律专家已经开始自行决断了。这表明制度移植告一段落,本土化过程已经启动。在我看来,日本法的本土化出现了以下一些特征。例如把作为单行规定的“格式”重新定位和进行编纂,导致格式蚕食和侵占律令的领域,其结果导致后来本所法(适用于庄园之内)、武家法(武家社会)、公家法(承袭律令)的三法并行,无法进行规范的整合。又如进一步强调“例”的功能,不断增加执法的权变成分。另外,在法令的施行体制上,把司法官僚“检非违使”变成一种具有强大行动力的治安维护机构,使信息搜集、武装强制以及案件审判这三种功能合为一体;对监察官僚“勘解由使”则采取直接对天皇负责并向天皇汇报的做法,行使垂直管理国司的职权,同时还让国司四等官承担互相连带责任。
然而从9世纪中叶开始,国司的责任被集中于受领一人,实际上就是把秩序原理从共同责任制转变为承包责任制。这样变革的目的也许要进一步明确问责的对象,但结果却使受领一人享有地方统治的全权,使下官变得有名无实,既破坏了互相制约的机制,也破坏了规范思维方式。受领以自己的全人格来担保辖区的秩序,必然产生不择手段追求结果的冲动,因此其裁量权势必被无限放大。反映在法律思想上,就是强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灵机应变,使非法与反法的契机嵌入法律运行机制之中,造成层出不穷的冲突和悖论。在这种条件设置下,普通人乃至下级官员一旦犯法就会面临近乎私刑的惩罚,有冤屈者进行申诉也不走正式途径而求诸有权有势者。反映在税收上就是把私下交易的互惠关系编织到执法之中,而税制的双重结构又为受领的贪欲提供了系统化的机会。这种状况后来到幕府时代更是每下愈况,就像山本幸司教授描述的那样,“由于并无一种成型成文的法律规范,所以这就意味着,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程序上,每个个案都必须依照其纠纷的不同,逐一下达新的判决”,宛若个案立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匪”概念的出现。公元846年,在法隆寺僧人善恺诉讼事件中,次席大纳言固执己见,最终使弁官同僚被罢免,因而被称为“法匪”。这个词语的含义是意为玩弄法条、巧立名目、构陷他者的难缠小人。没有想到一千一百二十六之后,“法匪”一词又出现在中日外交会谈的场合。1972年9月26日上午,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长高岛益郎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邦交正常化的会谈中,坚持认为所谓“日台条约”是合法的、有效的,并且据此否认中国在结束两国战争状态方面的谈判地位,实际上也否认了重新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必要性。第二天,周恩来总理对日本外务省的立场进行了严词反驳,斥之为“法匪”。基于日本历史典故的这个指责对日方产生了非常强烈的震撼。与“法匪”概念相对应的则是所谓“评定众”(长老合议)和“式目”(办案指南)以及碎片化的先例、习惯,为人为地操作规范语言留下了很大的回旋空间。也不妨说,就在“法匪”这个概念里,隐藏着日本传统秩序的某些深层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