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 | 车位“缩水”引纠纷,法官调解止纷争
·
如今,业主在购置商品房的同时往往会一同购买车位以满足日常停车需要。然而时有业主遇到交付使用的车位“缩水”的问题,导致车辆停放困难,大大降低了生活幸福感。近日,安州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车位“缩水”,业主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安州区花荄镇一小区的陈女士与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置案涉车位。合同附件载明车位尺寸应为长5.2米,宽2.7米,然而经测量,陈女士所购车位的实际宽度不足2.3米。因车位宽度与合同标示不符,且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了陈女士的车辆进出,并已多次导致车辆剐蹭损伤。陈女士为此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
办理过程
案件承办法官胡长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并不是一般的“车位”缩水问题,该纠纷存在特殊性。原来,原告陈女士在购置车位时,对于车位尺寸的具体情况是知情的,且是用较同类型车位更低的优惠价格购买了案涉车位。另外,陈女士在购买车位后将自己原有的燃油汽车更换成了车身更宽的电动汽车,对于本就较标准车位狭窄的案涉车位而言,增加了进出的难度。
承办法官胡长群在意识到案件的特殊性后,第一时间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并和联调中心专职调解员高琼莹一起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和专职调解员首先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
对于原告,承办法官和专职调解员核实了其明知案涉车位特点依旧选择购买该车位并因此享受了优惠价格的案件事实,告知原告在该买卖行为中对方并不存在欺骗、胁迫行为,原告自愿购买时就应当考虑到该车位的特殊性会增加车辆出入库难度;
对于被告,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注明的车位尺寸确与交付车位实际尺寸不符,同时,车位在设计时就应当达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家庭一般小轿车大小确定车位尺寸,案涉车位宽度偏窄确实是导致车辆剐蹭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承办法官和专职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态度均有让步,原告不再坚持解除合同,被告也表示愿意给予适当补偿。于是,承办法官及时调整调解方式,组织双方就补偿问题进行“面对面”沟通。最终,在承办法官胡长群多次讲事实摆道理地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女士给予一定补偿,该款项当场履行,双方对此调解结果都表示比较满意,至此该纠纷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购买车位如今也成了必不可少的刚需。但是在购买车位时,法官想向广大业主们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是明确车位权属和类型
小区车位按照权属可分产权车位(含部分人防车位)、公共车位;按类型可分为普通车位、机械车位。业主在购置车位时要厘清车位权属,分清车位类型,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产权清晰、范围明确的不动产才能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在选购时要特别谨慎。
二是重视确认车位实际情况
因车位的长、宽等对停车的便利性有较大影响,业主们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购买合同时,应当提前和开发商确认好车位大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进行实地测量;车位尚未建成的,业主选购车位时往往只能通过设计图、规划图、销售人员等了解大致情况,更要慎重。
三是谨慎签订书面合同
购买车位时,无论金额大小,一定要重视与开发商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就容易引发纠纷的车位面积、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对车位状况附图备注。出现口头、短信、聊天记录等形式的变更约定,也要及时签订确认书或补充合同进行明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
安州区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及时、公平、高效地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撰稿丨胡长群 刘 漾
编辑丨刘洪川
签发丨徐 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绵阳市安州区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车位“缩水”引纠纷,法官调解止纷争》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